索引號:00817860-4/2023-00009 | 主題分類: |
發文機關:???谑腥嗣裾k公室 | 成文日期:2022年11月16日 |
標題:???谑腥嗣裾k公室關于印發《??谑薪洜I性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規定(試行)》的通知 | |
文號:海府辦規〔2022〕6 號 | 發布日期:2022年11月17日 |
時效性:有效 |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谑薪洜I性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規定(試行)》已經十七屆市政府第25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谑腥嗣裾k公室
2022年11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谑薪洜I性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規定(試行)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加強經營性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管理,節約集約土地資源,保障地下空間不動產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范圍內經營性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管理適用本規定,因地上建筑管線鋪設、樁基工程以及配建地下停車庫等情形需利用地下空間的除外。
本規定所稱地下空間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間,包括結建式地下空間和單建式地下空間。結建式地下空間是指由同一主體結合地面建筑一并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單建式地下空間是指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
第三條 基本原則
經營性地下空間建設用地的使用,應當遵循“因地制宜、規劃引領、公益優先、依法取得、綜合開發、合理利用、安全環?!钡脑瓌t。
在滿足設計規范及安全的前提下,鼓勵地下空間建設商業、倉儲、文化、娛樂等產業項目及配套設施。
不應布局居住、養老、教育、醫療等教學、生活用房,以及勞動密集型工業設施等。
第四條 出讓方式
商業、辦公、娛樂、文化、體育、工業、倉儲及其配套設施等經營性地下空間建設用地,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方式供應。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協議出讓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
(一)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申請開發其地表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地下空間。
(二)附著于地下交通設施等公益性項目且不具備獨立開發條件的經營性地下空間;
(三)本規定實施前已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經營性地下空間,按規劃許可內容核定規劃條件,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協議出讓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規劃條件
新設立的經營性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前,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地下空間規劃條件,納入地下空間土地出讓方案一并公告。
規劃條件應當明確地下空間規劃用地性質、最大占地范圍、起止深度、建筑量控制要求,以及連通、安全等規劃設計要求。
控制性詳細規劃未明確地下空間管控要求的,按規劃調整程序報市政府批準后,核定地下空間規劃條件。
第六條 出讓年限
結建式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最高出讓年限不得超過其土地用途對應的法定最高年限,且不得超過地表建設用地終止年限。單建式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最高出讓年限按照土地用途類別確定。
第七條 基準地價
經營性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基準地價按照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經營性地下空間建設項目為混合用途的,按混合用地比例確定。
第八條 出讓合同
經營性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載明地下空間規劃用地性質、權屬范圍(最大占地范圍和起止深度)、使用年限,以及地下總建筑面積和各類用途建筑面積、地下連通、安全要求等內容。
第九條 建筑面積和用途
建設單位申請開發利用經營性地下空間的,應當依法取得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
建設單位申請地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時,應當列表申報各類用途的建筑面積,并在相關圖紙中明確標注范圍。規劃許可內容應當載明地下建(構)筑物水平投影建設范圍和最大面積、退線、豎向高程、各類建筑面積、使用功能、公共通道和出入口位置、地下空間之間連通要求等內容,并將地下建筑面積分類表作為附件。
建設單位申報地下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時,應當逐類列明規劃許可批準各類用途的實測建筑面積,并重點標注地下建(構)筑物地表投影范圍和面積、豎向高程、建筑面積、使用功能、公共通道、地下空間之間連通通道等許可要求內容。在誤差允許范圍內涉及增加建筑面積、調整地下空間使用性質等的,參照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性等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后方可通過規劃核實。涉及補繳土地出讓價款的,按評估價格確定。
第十條 獨立開發
利用市政道路、公園綠地、公共廣場、公共水系等公共用地,以及公共交通場站、學校操場等開敞空間開發建設經營性地下工程的,應當征求市政、園林、教育、住建等有關部門意見,滿足行業管理有關規范要求,不得影響地表建筑物、構筑物使用安全和公園植物的生長。
第十一條 集中開發
鼓勵區域地下空間集中開發建設。集中開發區域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整體或分宗方式供應。集中開發區域地表、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屬不同主體的,土地出讓合同應當對相鄰關系作出具體約定,明確地下空間的地面出口、地上工程的地下樁基等配套設施和構筑物的權屬歸屬等內容。
開發利用集中開發區域地下空間的,應當滿足整體規劃設計有關要求,地表和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在建設和使用過程中相互提供便利。
集中開發區域地下空間實行分宗供應的,地下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規劃許可應當充分考慮各宗地下空間的物理分割條件,合理確定地下工程布局,各宗地地下空間分割界線應當與地表權屬界線相協調。
第十二條 互連互通
規劃條件中明確地下空間連通要求的,先建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設計規范預留地下連通工程接口,后建單位負責建設銜接段的地下通道。
規劃條件未明確連通要求的,建設單位可以與相鄰建筑所有權人就連通位置、連接通道標高、實施建設主體、地役權等內容達成協議,將連通方案納入地下空間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
第十三條 產權登記
經營性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以宗地為單位,可以分層設立、分層登記,登記簿及權利證書中應當注明“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
經營性地下間建設用地使用權權屬范圍和土地用途,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確定。按照規劃許可建設的地下建(構)筑物通過竣工規劃核實后,其權屬范圍按照地下建(構)筑物外圍所及的范圍確定,房屋用途按照規劃許可建設內容確定。
結建式地下建(構)筑物應當與其地表部分一并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構)筑物所有權已辦理首次登記的除外。單建式地下建(構)筑物可以單獨辦理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
經營性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下建(構)筑物房屋所有權登記和銷售管理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全生命周期管理
經營性地下空間建設用開發利用以及地下工程使用性質、運營管理、保養維護等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安全要求
法律法規對國防、人防、防災、文物保護、礦產資源勘探開采等情形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利用地下空間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并予以配合,不得阻撓和干涉。
第十六條 附則
本規定由??谑凶匀毁Y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自2022 年12月18 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三年。
主辦:??谑腥嗣裾k公室 承辦:??谑行畔⒅行?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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