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2023-09442 | 主題分類: |
發文機關:??谑腥嗣裾k公室 | 成文日期:2023年03月01日 |
標題:??谑腥嗣裾k公室關于印發《??谑兄卮笮姓Q策公眾參與辦法》和《??谑兄卮笮姓Q策專家論證辦法》的通知 | |
文號:海府辦規〔2023〕1號 | 發布日期:2023年03月10日 |
時效性:有效 |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谑兄卮笮姓Q策公眾參與辦法》和《??谑兄卮笮姓Q策專家論證辦法》已經十七屆市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谑腥嗣裾k公室
2023年3月1日
(此件主動公開)
??谑兄卮笮姓Q策公眾參與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充分保障社會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構建涵蓋重大行政決策前中后全鏈條公眾參與的新格局,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谑腥嗣裾姓Q策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機關在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組織公眾參與,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眾參與,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重大行政決策的起草、作出和實施過程中,依法獲取相關信息,參與調查論證、發表意見和建議、監督決策實施等活動。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應當遵循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則。
第四條 年度重大行政決策目錄應向社會公布。
納入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根據重大行政決策對公眾影響的范圍和程度,結合決策事項的性質類別、復雜程度、影響范圍、社會關注度等因素,采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公開征求意見:
(一)決策事項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以及按照有關規定不對外公開的信息;
(二)發生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需要市政府立即作出處理決定;
(三)依法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接受社會監督。
紀檢監察機關、新聞媒體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權對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工作進行監督。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依法參與重大行政決策活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 涉及社會普遍關注或者專業性較強的問題,可以遴選公眾代表參與重大行政決策。
公眾代表在自愿報名或者組織推薦的基礎上,由決策承辦單位按照下列條件遴選確定:
(一)年滿十八周歲,一般不超過六十五周歲,身體健康;
(二)具備與決策事項相應的專業知識或者熟悉相關情況;
(三)具有較強社會責任感,能客觀、真實地反映意見和建議;
(四)具有一定的調查研究、分析論證能力;
(五)根據決策需要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詢問決策事項相關情況;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
(三)發表意見和建議;
(四)監督參與事項辦理情況。
第十條 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規定的要求參與決策活動;
(二)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遵守保密規定,不以任何形式發布保密信息;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對國家、政府、組織和個人進行惡意攻擊。
第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內容和需要,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
重大行政決策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第十三條 召開座談會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邀請與決策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公眾代表參加,并提前3日向公眾代表送達決策草案及其說明、座談的重點問題等相關材料。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制作座談會會議記錄,如實記錄各發言人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第十四條 舉行聽證會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提前7日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聽證時間、地點等信息。
需要遴選聽證參加人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組織聽證會的其他單位應當提前公布聽證參加人遴選辦法,公平公開組織遴選,保證相關各方都有代表參加聽證會。聽證參加人名單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聽證會材料應當于召開聽證會7日前送達聽證參加人。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公開舉行:
(一)決策承辦單位介紹決策草案、依據和有關情況;
(二)聽證參加人陳述意見,進行詢問、質證和辯論,必要時可以由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有關專家進行解釋說明;
(三)聽證參加人確認聽證會記錄并簽字。
第十五條 開展實地走訪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選擇有代表性的區域、群體、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等,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并做好記錄。
可以提前確定被走訪單位或者人員的,應當提前3日向被走訪單位或者人員送達決策草案及其說明、走訪的重點問題等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采取書面征求意見方式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選擇可能受到決策事項影響的單位、個人,送達決策草案及其說明、征求意見的重點問題等相關材料,并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
書面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5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第十七條 開展問卷調查或者民意調查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可能受到影響的相關人員或者群體中,通過網絡、紙質問卷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
開展問卷調查或者民意調查前,應準確、全面地了解決策事項背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工作目標,確定調查對象及內容,重點調查了解決策事項的社會認同度、承受度以及相關意見建議。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自行組織問卷調查或者民意調查,也可以委托無利害關系的獨立調查研究機構組織問卷調查或者民意調查。調查內容的設計應當簡單、明確、易懂。
第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社會公眾提出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修改完善決策草案。
決策承辦單位在提請決策機關審議決策草案時,應當說明公眾參與程序的履行情況以及社會公眾提出意見的采納情況。
第十九條 決策機關在審議決策草案的過程中,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利益相關方、社會公眾、有關專家、新聞媒體等列席決策機關會議,增強決策透明度。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提請決策機關審議決策草案時,一并提出是否邀請有關方面列席會議、是否公開以及公開方式的意見。
第一款規定的決策機關會議,包括政府全體會議、政府常務會議、政府專題會議、部門辦公會議等。
第二十條 邀請列席決策機關會議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定向邀請。由決策承辦單位在關心城市發展、關注公共事務、積極參與政府工作、了解行業有關情況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利益相關方、社會公眾、有關專家、新聞媒體中邀請。
(二)公開邀請。由決策機關或者決策承辦單位通過政府網站或政務新媒體等渠道公開征集報名。
第二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及時通過市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在本市發行的報紙等途徑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做好重大行政決策宣傳解讀工作,向公眾介紹、宣傳重大行政決策的起草背景、主要內容和貫徹落實措施等情況。
重大行政決策宣傳解讀應當采用多元化的解讀方式,除文字解讀材料外,綜合運用圖表圖解、音頻視頻、政策問答、在線訪談、媒體專訪等方式進行解讀。
第二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密切跟蹤輿情,了解征集公眾對政策措施執行的意見建議,及時回應公眾關切,促進社會公眾全面了解政府工作。
第二十四條 公眾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決策機關、決策承辦單位或者其他負責執行決策事項的單位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第二十五條 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開展決策后評估的,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
社會公眾以及社會力量參與決策后評估的情況,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第二十六條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提供必要的條件,積極搭建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的平臺,暢通聯系渠道,不斷規范公眾參與程序,加強宣傳引導,確保各項公眾參與活動有法可依、有序開展,積極探索參與的形式和方法,使公眾參與切實有效。
第二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將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的落實情況納入年度法治建設考核。
第二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 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谑兄卮笮姓Q策專家論證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充分發揮專家和專業機構在重大行政決策中的積極作用,提高決策能力和水平,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谑腥嗣裾姓Q策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機關在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開展專家論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專家論證,是指決策承辦單位組織相關領域專家或者專業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開展咨詢論證的活動。
第三條 下列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組織專家論證:
(一)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
(二)有關單位對相關事宜存在較大爭議的;
(三)決策機關或者決策承辦單位認為有必要組織專家論證的。
第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負責組織專家論證。
決策事項有兩個以上決策承辦單位的,可以聯合組織專家論證,也可以由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論證。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專家論證所需經費列入本單位財政預算,為專家論證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條 組織專家論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提出論證需求;
(二)收集整理決策事項的相關背景資料,明確擬論證的主要問題及其涉及的具體行業、領域;
(三)根據擬論證的主要問題涉及的行業、領域,委托相應專家或者專業機構參與論證;
(四)將論證資料交由專家或者專業機構開展論證,形成論證結果;
(五)對專家論證意見進行歸納整理。
第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選擇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機構。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公開征集專家、專業機構,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有針對性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專業機構。依法應當實行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執行。
第七條 參與論證的專家、專業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決策事項及擬論證的主要問題獨立發表論證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獲得與開展論證相關的信息資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條件;
(三)取得約定的工作報酬;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參與論證的專家、專業機構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對論證意見的客觀性、公正性、科學性負責;
(二)與決策事項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黨和國家的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不得擅自對外透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
(四)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間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者便利條件,為本人及所在單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五)不得以論證專家的身份從事商業活動以及與專家論證無關的其他活動;
(六)依法需要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論證,可以采取論證會、書面咨詢、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具體方式由決策承辦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提前將決策事項的相關背景資料,擬論證的主要問題等相關材料發送參與論證的專家、專業機構,由參與論證的專家、專業機構提前進行研究。
提供書面論證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應當署名、蓋章;發表口頭論證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并由專家、專業機構工作人員簽名確認。
第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專家論證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對不采納的專家論證意見,應當充分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在提請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時,應當說明專家論證開展情況、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
專家論證意見應當作為決策機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參考。
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后,專家論證開展情況以及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可以以適當方式向專家、專業機構反饋,并向社會公眾作出說明。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將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的落實情況納入年度法治建設考核。
第十三條 參與論證的專家、專業機構違反職業道德和相關規定,在專家論證過程中弄虛作假、謀取私利、違反保密規定或者存在其他違法違規情形的,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主辦:??谑腥嗣裾k公室 承辦:??谑行畔⒅行?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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