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2024-00351 | 主題分類: |
發文機關:??谑腥嗣裾k公室 | 成文日期:2024年06月01日 |
標題:??谑腥嗣裾P于印發《??谑须妱幼孕熊嚢踩芾韺嵤┺k法(試行)》的通知 | |
文號:海府規〔2024〕6號 | 發布日期:2024年06月04日 |
時效性:有效 |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有關單位:
《??谑须妱幼孕熊嚢踩芾韺嵤┺k法(試行)》已經十四屆市委常委會第89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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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日
(此件主動公開)
??谑须妱幼孕熊嚢踩芾韺嵤┺k法
(試行)
第一條??為強化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電動自行車(含電動自行車蓄電池)使用、管理、回收、改裝、停放、充換電等影響安全管理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電動自行車的安全管理應當堅持保障安全、規范管理、協同共治、疏堵結合、方便群眾的原則。
第四條??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落實屬地責任,加強對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全面負責轄區內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工作,統籌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建設工作,牽頭出臺電動自行車室外停放充電場所建設獎勵、電價優惠、極簡審批等政策。建立信息共享和案件移送機制,發現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違法行為的,應立即組織住建、行政執法、公安、消防、應急、市場監管等部門聯合執法,確保形成監管閉環。
第五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轄區內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工作,受理投訴舉報,將其納入網格化管理,對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租賃、維修商戶以及停放充電場所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和聯合執法,加強電動自行車安全宣傳教育,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參與管理,督促轄區內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住戶等落實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長期不使用的電動自行車進行統一管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將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相關內容納入物業服務招標選聘方案。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制定區域內電動自行車防火安全公約,開展電動自行車安全群眾性宣傳教育工作,協助開展安全檢查和日常巡查,及時發現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勸阻和制止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條??政府有關部門應根據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動自行車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充電器、蓄電池等產品生產、銷售和維修等環節的監督管理,對產品質量問題開展跨區域調查處理,建立電動自行車和蓄電池生產、銷售、維修等環節質量監管措施,落實缺陷產品報告以及非法拼裝、改裝電動自行車舉報制度,查處非法生產、銷售拼裝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鼓勵建設單位在新建項目時規劃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建設項目規劃審批時指導建設單位配建滿足群眾需求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未按照規劃要求建設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新建、改建、擴建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建設管理;依法將新建、改建、擴建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納入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范圍;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加強管理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行為;將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納入老舊小區改造范圍。
公安機關負責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依法查處駕駛非法拼裝、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等違法行為。按照《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現行國家標準,對于整車質量大于55公斤或最高車速大于25公里/小時的電動自行車予以扣押;對“九小場所”、住宅小區、自建房等區域內違反規定停放、充電電動自行車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依法查處電動自行車不按規定停放、充電等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違反規定停放、充電的電動自行車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收集、貯存、轉移、處置、利用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建立完善廢舊電池回收登記報廢制度。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將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和消防考核內容。
科工信、商務、教育、發改、民政、交通運輸、衛生健康、郵政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按照本辦法和相關安全責任制的要求,履行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職責。
第七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安全管理,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其服務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措施,對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進行維護管理。
(二)制定落實巡查檢查制度,加強夜間巡查,填寫檢查和巡查記錄,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及時采取斷電、移車等措施予以消除。
(三)制定電動自行車實名登記和總量控制管理制度,對無證、無牌、未實名登記、違規拼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禁止進入管理區域。
(四)每月對充電設備的充滿自動斷電、定時斷電、充電故障自動斷電、過載保護、短路保護、漏電保護等功能運轉情況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
(五)在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公示安全管理人員及職責,規范停車位置和疏散路線,充電部位應張貼、懸掛安全警示標志和要求。消防設施應定期檢查維護、保持正常運行,不得隨意關停。
(六)引導業主、物業使用人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安全管理規定,按要求停放電動自行車和充電,常態化組織開展消防宣傳和培訓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職責。
第八條??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建筑、小區,由屬地鎮街指導建筑、小區明確安全管理人,并依照本辦法,具體負責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配合市公安交警部門制定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制度。充分利用賦碼溯源信息平臺,實現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維修環節數字化監管。
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對廢舊電動自行車和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進行置換。
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引導企業制定獎勵、補貼政策,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置換、提前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第十條??在住宅小區或自有用地范圍內的簡易電動自行車停車棚納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豁免項目清單。
? ? ?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住宅小區、單位所在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對本轄區電動自行車以及停放充電場所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全面摸清轄區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需求量,指導、動員業主和所有權人設置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解決電動自行車保有量與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數量明顯不匹配問題。
鼓勵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通過制定住宅小區管理規約等,引導業主在規范的停放充電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給電動自行車充電。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配套建設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滿足職工電動自行車充電需求,緩解住宅小區充電壓力。
第十一條??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獨立設置,與其他民用建筑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一)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與建筑物外墻門、窗、洞口等開口部位以及安全出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間距不小于2米。
(二)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不得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不得妨礙消防車操作和影響室外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三)既有建筑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嚴禁設置在地下車庫、架空層。確需停放的,應經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的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與其他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區域采取不開設門、窗、洞口的墻體進行完全防火分隔,并積極完善室外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建設。
(四)新建建筑加強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規劃設計,優先在地面進行規劃設計,確需在地下室規劃設計的,應滿足消防安全條件要求。
第十二條??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使用的建筑構件應采用燃燒性能等級不低于A級材料。
(一)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進行防火分隔。宜以每20輛電動自行車為最小防火單位,通過不低于1.5米的實體墻或其它不燃材料進行防火分隔。
(二)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面積大于等于120平方米的,應設置不少于2個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且應分散布置,疏散通道的凈寬不應小于1.5米,兩個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米;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面積小于120平方米的,應至少設置1個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凈寬不應小于1.5米。
(三)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設置室內外消火栓、自動噴水滅火裝置、火災自動報警裝置、排煙設施和滅火器等設施設備。
(四)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充電裝置應具備定時充電、充滿或故障自動斷電、過載保護、短路保護和漏電保護等功能。每個分支回路連接的充電插座不應超過10個。電氣線路應暗埋或穿絕緣套管或線槽保護,如需從地面穿過應埋地布置。有條件的場所可安裝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五)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安裝24小時可視監控系統。鼓勵采用電梯轎廂識別監控系統等科技手段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設置禁止進入欄桿等措施,加強電動自行車停放及充電管理。
第十三條??生產、銷售、維修企業應當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及其配件,落實登記制度,嚴禁非法拼裝、改裝電動自行車及其配件,定期提醒車主對車輛進行維護保養和更換老舊電池。
生產、銷售、維修企業應當對車主進行安全知識和火災防范宣傳教育。
鼓勵生產、銷售、維修企業制定車輛以舊換新、車輛回收等政策,引導車主報廢老舊電動自行車。
第十四條??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本省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技術規范、管理規約的要求,并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有關電動自行車停放及充電管理的決定。
(一)嚴禁在消防車通道、公共門廳、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燃氣管道附近等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嚴禁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進樓入戶”。
(二)應當使用獲得生產許可的廠家生產的符合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選擇有相關資質的維修機構或人員進行維修保養,定期更換老舊電池,不得擅自拼裝、改裝。
(三)應嚴格按照使用說明進行充電,在充電前應對充電器、插座、插頭、線路進行檢查,不得“飛線充電”,不得長時間過度充電。充電時,充電器應遠離可燃物,不得放置在電動自行車坐墊等可燃物上,并確保通風、散熱。
第十五條??公民應該購買、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遵守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要求,嚴禁改裝拼裝電動自行車,發現違規停放充電行為和非法改裝拼裝行為的,應當制止,并向有關管理單位、部門反映處理。
第十六條??電動自行車嚴禁停放在村(居)民自建房內,確需停放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與其他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區域采取不開設門、窗、洞口的完全防火分隔,設置簡易噴淋裝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滅火器、智能充電和視頻監控等技防設施,其他相關安全管理辦法參照本辦法執行。
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制定出臺在自建房、城中村新建、改建、擴建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予以獎勵、補貼機制。在符合安全要求條件下,鼓勵住宅小區、村(居)委會引進、整合第三方電動自行車服務機構加強建設電動自行車場所和智能充電設施。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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