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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2024-00372 主題分類:
    發文機關:??谑腥嗣裾?/td> 成文日期:2024年06月05日
    標題:??谑腥嗣裾P于印發《??谑写笮腿罕娦曰顒影踩芾硪幎ǎㄔ囆校返耐ㄖ?/td>
    文號:海府規〔2024〕7號 發布日期:2024年06月05日
    時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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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府規〔2024〕7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有關單位:

    《??谑写笮腿罕娦曰顒影踩芾硪幎ǎㄔ囆校芬呀浭膶檬形N瘯?/span>89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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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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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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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全力保障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確保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有序,根據國務院《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以及海南省11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海南省大型營業性演出活動規范管理促進演出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等規定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公開承(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動:

    (一)體育比賽活動。

    (二)演唱會、音樂會等文藝演出活動。

    (三)展覽會、展銷會、交流會等活動。

    (四)花市、拜祭、游園、燈會、登高、焰火晚會、廟會、花會、節慶、美食節、慶典、促銷等活動。

    (五)招聘會、推介會、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等活動。

    (六)公益慈善活動。

    第四條??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管理的方針,堅持承辦者負責、政府監管的原則。大型活動承辦者對其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為大型活動的安全責任人;主辦者及其他參與大型活動的單位依照本規定履行安全職責。政府依法承擔監管職責。

    對群眾自發聚集類活動,場所管理者應當落實場所相應的安全事項,在市、區政府的統籌下,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做好保障工作。

    第五條??大型群眾性活動實行“條塊結合、行業牽頭、市區分級管理”原則。

    公安機關是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的實施機關。市、區公安機關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依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施安全許可。

    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牽頭加強所屬行業領域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工作。旅文、商務、人社、民宗、民政、應急、交通、住建、城管、綜合執法、衛健、消防、市場監管、生態環境、宣傳、信訪、科工信、水務、國家安全、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有關安全管理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履行屬地管理職責,依據許可權限督促屬地行業主管部門依法牽頭履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安全責任

    第六條??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制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安全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活動時間、地點、內容、現場平面圖及組織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員的數量、任務分配、聯絡方式和識別標志。

    (三)活動場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動場所可容納人的人員數量以及預計參加人數。

    (五)治安緩沖區域設定及其標識。

    (六)票證管理方案和票證樣板。

    (七)入場人員的票證查驗和安全檢查措施。

    (八)車輛停放、疏導等措施。

    (九)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

    (十)人員、車輛進出路線安排。

    (十一)現場安保人員培訓計劃。

    (十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據建筑防火、建筑設計防火等國家標準要求規劃、設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結合活動場地實際情況和安全要求制定人員疏散應急預案。

    (十四)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第七條??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制定和落實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責任制度,明確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員崗位職責,開展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宣傳教育。

    (二)承辦者對搭建的舞臺、看臺、展臺等臨時設施的質量和安全負責,并與場所管理者以及設計、施工單位和人員簽訂設計、搭建臨時設施的安全協議。聘用有資質的專業單位和人員負責搭建工作,專業施工單位應編制臨時設施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經施工單位審核審批完成后,報監理單位審查合格方可實施。搭建過程委托監檢機構(或專家組)開展安全監督工作,施工結束后及時出具《臨時搭建演出場所舞臺、看臺過程監檢報告》。臨時設施驗收由承辦者牽頭組織設計、施工、檢測等單位成立驗收組進行驗收。臨時設施驗收應當通知住建部門派員到現場檢查指導,驗收組在對臨時設施施工質量進行檢查的基礎上作出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臨時設施驗收報告。臨時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配備必要的安全檢查設備和專業安全檢查工作人員,對進入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的人員、物品、車輛按規定實施安全檢查。對不接受安全檢查的,不得進入。

    (四)按照公安機關核準的活動場所容納人員數量、劃定的區域發放或者銷售門票,并采取票證防偽、現場驗票等安全措施。

    (五)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醫療救護、消防、應急疏散等應急救援措施并組織演練。

    (六)組織實施現場安全工作,開展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消除。

    (七)對妨礙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八)配備與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保安人員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員。

    (九)核準工作人員身份,嚴格控制證件發放數量和范圍,安排人員進行驗證。

    (十)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物資、經費的保障。

    (十一)接受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十二)需要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火活動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第八條??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場所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保證大型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國家和本市建筑、消防等安全標準和規定,并向承辦者提供場所人員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電系統等涉及場所使用安全的資料、證明。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符合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規定。

    (三)保障廣播、顯示屏、監控設備和消防設施、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

    (四)完善交通指示標志和交通保障設施,提供必要的停車場所,及時向社會公布停車容量和指引,并維護安全秩序。

    (五)提供現場安保指揮部(所)、應急安保力量備勤場所,并提供必要的水、電和設施、設備保障。

    (六)保證安全防范設施與大型活動安全要求相適應。

    (七)保障辦證、售票、驗票、排隊、領取物品資料等區域有足夠的緩沖空間。

    (八)提供應急疏散場所。

    (九)場地管理者不得將場地提供給未取得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的承辦者使用。

    第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工作職責:

    (一)審核承辦者提交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申請材料,實施安全許可。

    (二)制定并組織實施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監督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三)指導監督安全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

    (四)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對活動場所組織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對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改正。

    (六)建立大型群眾性活動不良安全信息記錄制度,定期向社會公示,并及時通報相關監管部門。

    (七)根據公共安全需要組織相應警力,維持活動現場及周邊的治安、交通指揮疏導、交通秩序維護和指揮觀眾停放,指導主辦單位制定交通疏導應急處置預案,提供周邊車輛停放信息并指導主辦單位做好活動停車場及周邊區域停車規劃。

    (八)依法查處大型群眾性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處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

    (九)公安機關負責加強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現場安全監管,督促做好對進入現場的人員、車輛、物品安全檢查。根據公共安全的需要,依法對安全工作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責令改正,及時處置突發事件。

    市公安機關牽頭建立??谑写笮腿罕娦曰顒勇撓瘯贫?,并承擔日常工作;成員單位由各區和旅文、商務、住建、交通、城管、綜合執法、衛健、應急、消防、市場監管、生態環境、宣傳、信訪、氣象等部門組成;建立全市大型群眾性活動信息收集匯總、指揮調度、風險研判防控、突發情況處置聯動機制等,研究解決大型群眾性活動工作中的問題,及時向黨委政府報告情況。

    第十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各自職責,履行相應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一)旅文部門牽頭做好演唱會、音樂會、體育比賽等相關大型旅文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綜合協調、上傳下達、快速反應機制;履行行業監管職責,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督促活動主辦者、承辦者以及活動場所提供方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好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安全生產各項工作;加強旅館、旅游景(區)點、旅游度假區的監督管理;定期對轄區內大型演出場地進行聯合動態監管,形成《??谑写笮脱莩鰣龅孛洝??!睹洝沸柙诤?谑腥嗣裾T戶網站進行公示公開,每半年更新一次。

    (二)商務部門牽頭做好商品展覽、展銷、促銷等商貿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行行業監管職責,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督促活動主辦者、承辦者以及活動場所提供方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好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安全生產各項工作。

    (三)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牽頭做好大型人才招聘會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宗教事務部門負責統籌做好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行的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工作。

    (五)民政部門負責統籌做好公益慈善活動安全管理工作。

    (六)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生產進行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大型群眾性活動行業主管部門落實對活動承辦者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牽頭應急保障工作,做好突發事件處置準備工作,活動期間如有突發事件發生,協調有關部門根據職責進行應急處置。

    (七)交通部門根據活動的性質和規模,為大型群眾性活動提供必要的公共交通資源支持,配合交通管制措施,做好管制路段的公交線路調整,指導公交運輸單位做好公交運力保障。

    (八)住建部門配合活動舉辦的行業主管部門對活動中使用的臨時建(構)筑物的搭建施工進行檢查指導。指導承辦方聘請有資質的專業公司負責臨時設施搭建工作,協調專家對搭建方案進行論證。指導承辦方聘請具有舞臺監理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或行業專家對設施搭設質量安全工作進行檢查驗收,聘請具有舞臺檢測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對臨時設施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臨時設施驗收時,住建部門要到場檢查指導承辦者組織設計、施工、監理或行業專家對臨時設施施工驗收組對臨時設施施工質量進行驗收并形成驗收報告。臨時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九)城管部門負責整治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及周邊城市環境,指導臨時性懸掛物、指示標志的設置;負責對活動現場周邊進行巡查,對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舉行的大型群眾性活動以及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市容環境、戶外廣告設施、流動商販等進行規范管理。

    (十)衛生部門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中公共場所衛生的監督管理,對活動場所及其周邊病媒生物控制情況開展監督,并指導承辦者開展疫情防控、現場應急救護工作。

    (十一)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指導承辦者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和應急救援準備工作,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十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活動使用的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管;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食品藥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十三)生態環境部門對活動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實施監督管理。

    (十四)宣傳部門負責指導、管理和協調活動新聞報道工作;牽頭指導協調各職能部門做好網絡輿情監控和處置工作。

    (十五)信訪部門負責涉及活動信訪事項的辦理工作。

    (十六)科工信部門負責協調三大運營商加強活動期間通信保障工作。

    (十七)水務部門負責做好活動期間供水保障工作和城市排澇工作。

    (十八)國家安全部門負責對活動中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進行查處。

    (十九)氣象部門負責及時提供涉及活動相關的氣象和災害信息。

    (二十)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及周邊進行巡查,依法依規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二十一)其他相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做好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水務、供電、城管、民生燃氣、電信、移動、聯通等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活動期間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方面保障工作,并加強活動現場及周邊區域有關管道、線路設施的安全監督檢查,及時消除隱患,確保設備設施正常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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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符合《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三條??大型群眾性活動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動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受理并實施安全許可。

    大型群眾性活動預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由市公安機關受理后并實施安全許可。

    跨區舉行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由承辦者直接向市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對參加人數是否達到1000人以上難以做出預計的,應當向活動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報告,由區公安機關評估是否需要辦理安全許可。

    第十四條??活動預計參加人數是指包括組織、協調、保障等直接參與活動的相關工作人員數量與預計公開向社會發放、銷售的證件、門票或者組織觀眾數量之和。場地有固定座席的活動,人數按照固定座席計算;場地無固定座席的活動所容納人員數量按現場有效使用面積人均2平方米計算(現場有效使用面積是指活動場地總面積除去現場緩沖區域各類設施、通道等占用面積后的面積)。

    第十五條??承辦者應當按預計參加人數在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向相應的市、區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申請時,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制作申報材料目錄:

    (一)承辦者合法成立的證明以及安全責任人的身份證明。

    (二)主辦者與承辦者簽訂的協議,2個或者2個以上承辦者共同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提交聯合承辦的協議。聯合承辦協議應當包括各承辦者的安全責任人及安全責任劃分、安全檢查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

    (三)大型群眾性活動方案及其說明。包括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人員、流程、車輛停放安排、功能區域劃分、現場平面圖、觀眾座位圖以及觀眾座位數量說明。

    (四)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

    (五)活動場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動場所的證明。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關主管部門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有資質、資格要求的,還應當提交有關資質、資格證明。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對受理的申請,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設施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安全條件的,做出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安全條件的,做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申請,公安機關不予許可:

    (一)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影響國事、外交、軍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動的。

    (三)嚴重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會治安秩序的。

    (四)承辦者或者組織實施現場安全保衛單位不具備承擔安全責任能力的或采取的安保措施不足以確?;顒影踩M行的。

    (五)舉辦活動的場所達不到安全要求的。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應當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發放和銷售的各種證件和門票進行安全監管,嚴格控制票證種類和數量。

    承辦者應當對門票和大型群眾性活動使用的證件采取防偽措施,并在活動舉辦現場各出入口公示各種票證樣版,方便識別。

    第十九條??對經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不得擅自變更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擴大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舉辦規模。

    承辦者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時間的,應當在原定活動舉辦日的5日前向做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變更,經公安機關同意方可變更。

    承辦者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地點、內容以及擴大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規模的,應當重新申請安全許可。

    承辦者取消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在原定活動舉辦日的5日前書面告知做出安全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并交回公安機關頒發的準予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許可證件。

    第二十條??變更、取消已經向社會公布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應當通過報紙、電視、廣播、互聯網等媒體向社會予以公告,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條 ?對經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公安機關根據需要組織相應警力,維持現場周邊的治安、交通秩序,預防和處置突發治安、交通事件,查處各類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應當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對安全工作方案的落實情況以及活動場所、設施組織安全檢查。必要時,公安機關可以會同旅文、消防、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聯合實施安全檢查。承辦者、場所管理者應當配合、協助安全檢查,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資料,監督檢查人員發現活動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二條??承辦者發現進入活動場所的人員達到核準數量時,應立即停止驗票;發現持有劃定區域以外的門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員,應當拒絕其入場并向活動現場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報告。

    第二十三條??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或是其他突發事件的,承辦者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立即報公安機關;接到報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應急管理部門。

    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應對突發事件的職責,組織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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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市、區人民政府直接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不實行安全許可制度,其安全保衛工作由舉辦活動的人民政府負責,按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責成承辦單位或會同公安機關制定更加嚴格的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2024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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